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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工程签证、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与合同结算之间的关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12-02 12:11:27 人气:940

摘要:工程合同结算中,针对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的争议特别多,捋顺它们与合同结算之间的先后关系,掌握规律、分清先后主次关系、实事求是、减少争议、求大同存小异,促使合同结算工作能更顺利推进。

关键词:合同结算  工程签证  会议纪要  补充协议

一、前言

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而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还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常指牵涉到工程结算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等相关内容。

造价人员在合同结算工作中,对于1-9条内容及工程变更,不论编、审双方会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处理时往往会意见相左,并可能导致结算工作长期搁浅形成结算争议,甚至会引发结算双方矛盾及社会不和谐现象。笔者结合自身经历,来捋一捋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与合同结算之间的关系。

二、工程签证、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与合同结算之间的关系

前面讲到,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前提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合同要求的会签程序、内容真实,这样才可以视为是合同的有效的组成部分;反之,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不能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是无效的。

有效的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它们之间关系如何?从常规讲:合同主体条款为主,其后补充协议,其次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或工程签证。

这里所说的补充协议是指针对合同条款有缺失,合同双方经会商会谈增加补充内容文件(而非对合同条款作实质性修改),签署双方必须与合同具同等手续;

这里所说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是现场工程会议(例会或专题会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发生的某些事项的处理记录(会签人员具合同约定人员的会签手续);

这里所说的工程签证:是指按实结算的隐蔽工作量、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内容、合同外新增单价的确认等(具合同约定人员的会签手续)。

当然,某些特定的工程签证(经专题会审)、会议纪要(经专题会商会审)、补充协议签署的程序手续与合同一致,那这些文件可视为与合同具同等效力,且执行签署日期从后往前的解释顺序。

三、工程签证、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在合同结算中处理应用

1、在常规的工程合同结算中:有效的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内容如与合同条款产生矛盾,必须服从以合同为主的原则。

例1:某工程签证内容:因现场场地紧,办公、生活区布置在施工区近旁,按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必须搭设防护棚,签证流程手续齐全;笔者在审核时,依据合同 “本工程所有措施费用均不得调整”的条款认为:签证内容是作为发生的某项事件的真实反映,合同要求的相关确认流程也符合,如不与合同冲突属于合同外的内容,则可以认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项签证与合同条款相违背,则合同条款具优先的原则,经说服该费用未进入结算。

例2:某工程会议纪要及工程联系单内容:讲述了关于“静压预应力高强砼管桩PHC-A500(125)-41;C80”施工方按实施期市场价格报价,业主监理代表经有关程序询价后定价155元/米;笔者审核时发现,该桩单价参与竞价,且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发生变更),其它调价依据也不充分,投标报价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它们前后的顺序(先后关系),作出处理意见:执行投标价格115.81元/米结算。

例3:某工程补充协议内容:“临时设施费结算按工程造价的1%结算”,而合同主体条款内容:“工程结算按当前计价规则按实结算”,编制方要求临时设施费结算按工程总造价的1%计算,理由是补充条款相当明确;笔者审核时没有偏听编制方一面之词,分析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之间主次关系,并向补充合同双方谈判人员了解后作出处理意见:不能仅从字面认定结算方式,1%是对原合同未量化的补充,而非对原合同结算方式的改变,故临时设施费应该按分部分项的1%结算。

2、无效的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显然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例4:某工程签证:签证内容事实均有,缺少业主签字,且经会商讨论最后未取得业主签字确认,合同要求必须经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签署后签证文件才能生效,此签证为无效,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例5:某工程现场会议上业主要求施工方工期抓紧,并要求有相关施工措施保证,监理工程联系单明确:采取框架柱与结平梁板一起整浇的措施,并把原柱非泵送砼改为泵送,使工期得到了保证;业主在签署意见时明确该费用为施工方采取的技术措施费,而合同约定“本工程所有措施费用均不得调整”,显然,本文件也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无效的。

例6:某工程补充协议:补充了质量奖罚条款等内容,双方经过会商多次,并起草成稿,后由于相关当事人工作调动,至结算定稿前却一直未走会签程序,虽经组织多次结算会商均未能达成共识,明显为无效文件,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对与合同具同等效率的特定的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按签署日期从后往前的解释顺序,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

例7:某项目,由于施工周期较长,且合同未有材料风控条款,在施工过程中,钢材出现涨、跌波动较大的情况,处于涨价阶段的标段,施工方提出要求业主承担涨价风险;处于下跌阶段时的标段当然不提此事。竣工结算审核时,甲乙双方经过多次会谈协商形成结算会商纪要条款:“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该纪要作为对原合同缺失条款的补充,由于签署的程序具合同同等手续,故具合同同等效力。

例8: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另行增加很多新委托工作内容,双方经协商拟定补充协议,对于原合同新增合同外单价“按投标条件组价”进行了否定,更改为“按实结算材料执行施工期间平均信息价后按投标下浮幅度同比例优惠”。该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作了实质性修改,由于签署的程序手续合法,且时间在后,故后者解释前者成立。

4、对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引起的争议,或其它结算争议,可召开结算专题会商会审会议解决;确实存在矛盾无法解决的,当然可抛还给甲乙双方让其形成补充协议自行解决(当出现双方矛盾不可调停时,审核人员大可不必把矛盾按在自己身上)。

例9:某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内容:合同签订后由于业主原因延期开工(15个月)的情况,施工方提出延期开工导致政策性调整(人工调增)、市场涨价风险(材料调增)要求追加费用,人工调整要求按苏建价[2010]4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工程预算工资的通知》、材料调整要求按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算;笔者审核时经查明该二项费用包含在合同风险范围内,但延期确是业主方造成的,施工方无过错,经组织甲乙双方多次协调会商达成一致:人工按苏建价[2010]494号文调整、苏建价[2008]67号文只作为指导性参考意见,不予执行,仅钢材、商品砼二大材料按实施期间与投标期信息价之差并考虑投标下浮率调整。

例10:某工程签证(大部分存在的类似通病):关于工作内容、工作量均能有确认,而牵涉到价的审核时,则注以“由审计审核确定”,在审核过程中组织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多次会商会审均得不到统一结果,审核人员将争议内容、争议金额书面列出,要求双方形成结算补充协议解决争端,何时会签何时审结。

四、结论

近几年建筑市场最低价中标竞争激烈,承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问题等多方原因,造成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内容与合同条款冲突的大有所在。另一方面从本文中也可以看出:合理的未必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理,作为弱势的施工一方,务必学会保护自己,在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协议管理上,认真研究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掌握其中规律,做到付出的该得的能结算回来。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与经历,希能给读者在实际工作运用中带来滴点帮助,同时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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