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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会商制”,合理高效解决结算争议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12-02 12:12:43 人气:268

摘要:“会商”是一种民主集中解决争议或焦点问题的集体协商的方法,本文根据作者多年的从业经历,分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出现的原因、特点,并对将“会商”的方法引入工程结算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述;同时对“会商”的程序、方法及重点注意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主题词:  会商制   应用    程序   方法   注意问题

会商的概念

“会商”源于体操比赛术语,指体操比赛中,裁判组为评分问题统一观点,调整评分,由裁判长召集裁判员进行的磋商。在现行的各类管理事务中会商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体现为为解决某一专题或争议问题而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共同商量。造价结算审核“会商制”就是在结算审核中出现结算争议时,召集相关管理各方,汇集管理信息,就结算争议问题进行澄清和协商,从而能公平、合理、高效的解决结算争议,圆满完成结算审核的一种制度方法。

二、在结算争议解决中运用会商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我们日常的结算审核中,出现争议问题的现象非常普遍,究其原因,可能会涉及到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有设计过程中产生的、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有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的、有施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甚至有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结算争议的产生过程基本贯穿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如我们对各类结算争议问题进行仔细分析,会发现结算争议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结算各方对项目管理信息了解的不全面,从而对同一结算问题各自根据己方掌握的信息进行评判,所以会产生不同的想法;另一方面是结算各方对同一信息理解差异造成了对结算争议问题的不同看法。

结算争议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信息的汇集和正确理解,而信息收受方的局限性、信息提供方表达不全面或失误以及不同专业领域的差异性等因素是造成结算各方对信息汇集不全和对信息理解差异的原因。“会商制”就是一种可以有针对性的召集各参与项目管理、建设的各信息提供方、不同的信息收受方在一起对信息进行全面汇集、澄清和还原信息本意,并对特定问题共同进行分析、协商的方法。所以在结算争议解决过程中审核人员熟练运用“会商制”,能从根源上公正、全面的分析和解决争议点,使结算各方能合理、高效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审核方能快速圆满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结算争议解决中运用会商制的程序和方法

笔者根据多年从业经验和运用“会商”的总结和体会,对在结算争议中运用“会商制”的程序、方法和要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供从业同行们探讨和指正。

㈠、全面汇集结算问题,为“会商”做好充分准备。

在结算争议解决中可以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多次“会商”,也可以在问题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所有问题进行一次集中“会商”。因“会商”各方召集较为困难,同时也保证“会商”的严肃、高效,在同样问题上往往不会进行多次“会商”。所以“会商”的准备工作尤其重要。“会商”前审核人员要进行问题汇集、问题分析及专业准备。

问题汇集就是审核人员要尽可能将在结算中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全面汇集,充分利用“会商”机会,尽可能通过一次“会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避免多次“多次会商”和“重复”。

问题分析就是对汇集的所有结算问题进行分析,要试图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明确争议焦点和争议双方的观点,从而可以汇总需要从“会商”中了解的信息目录,同时也能明确要召集进行“会商”人员。

专业准备指的是审核人员对汇集的争议问题要从造价管理的角度进行仔细的分析、测算,为“会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专业预测和知识准备,碰到较复杂的情况时应在整个审核小组或咨询公司内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专家进行探讨、研究,以便在“会商”过程中能更好、更快的收集信息、迅速分析问题、准确合理的提出“会商”决策建议。从而最大程度的达成“会商”的目标。

㈡、“会商”的流程和方法

“会商”的流程可分为会商问题的提出、会商信息的汇集和分析、会商诊断、会商决策与分解执行等阶段。

“会商”人员的召集可由审核小组召集,也可以经审核小组申请由建设单位召集。会议应由审核专业人员主持或主导,参加人员应根据具体争议问题涉及到的管理方、参建方的情况确定,一般应召集建设、代建(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清单编制等各类人员参加,涉及到设计文件信息是召集设计人员参加。

“会商”问题的提出。会商问题应由审核人员提出,并详细介绍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结算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从造价专业角度提出需要参会各方提供的信息内容及需要“会商”讨论的内容。

“会商”问题提出后,可以由参会各方就己方了解或掌握的信息情况进行交流和讨论,信息(如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发出方就信息原意进行澄清说明,审核人员应准确迅速的做好记录和汇总。

第一阶段交流讨论结束后,进入“会商”诊断阶段。审核人员将记录收集到得信息和内容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并将整理、汇总情况进行通报,并从造价专业角度对各类信息反映的情况和可能对结算争议问题解决产生的影响提出初步的分析,提交与会各方进行确认和讨论和分析,找出争议的症结所在,各方信息反映不一致的进行专题讨论诊断,审核人员认真做好“诊断”记录。

会商决策与分解执行。“会商”诊断结束后,审核人员根据诊断出结果和收集到得全面项目管理信息及经澄清相关信息表达原意,进行造价专业分析,形成初步“会商”决策建议提交争议各方协商确认。初步“会商”决策建议经争议各方确认后即形成正式会商决策意见。“会商”决策意见一般会分为“结论性意见”和“解决途径方法意见”,“结论性意见”经确认后直接形成争议结算结果;“解决途径方法意见”经确认后还需进行分解执行,“会商”后审核需根据分解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取证、测算、计算后确定争议结算结果。

㈢、会商纪要

会商纪要是对整个会商过程的记录,是结算争议问题的结果计算的唯一的重要书面依据资料。会商纪要与一般的会议纪要相比要注意突出以下几点:

信息记录要全面、详实。在纪要中要全面、详实记录与会各方提供的信息。

记录的会商过程要简洁、层次分明。对会商各阶段的记录要语音简洁、层次分明。

记录的会商诊断结果及会商决策要明确唯一、避免产生歧义。

会商纪要要及时成稿,并需要与会各方及时签字确认。

运用“会商制”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为保证会商的顺利和有效,在运用“会商制”解决结算争议问题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重点:

会商必须由专业审核人员主持或主导。

会商只有在专业审核人员主持或主导下,才能保证会商始终围绕主题而不跑偏;同时因参加会商的人员并非都是都是造价专业人员,所以只有专业审核人员才能从繁杂的会商信息中捕捉到有利于争议问题解决的信息;也只有经过审核专业人员分析、整理会商信息,并提出会商决策建议,才能帮助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圆满解决结束争议问题。

忌滥用会商。滥用会商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拿出进行会商的问题必须是确实已产生争议的问题,而对一些能通过专业分析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能再进行会商。笔者层碰到某审核人员认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定价的某施工项目价格偏高,所以自行在会商时抛出一个该项目市场价格进行会商,结果误导了参会人员对该项目市场价格进行讨论,造成了承包方的强烈不满,加深了争议双方的矛盾,使会商不欢而散。

二是指会商过程必须全面充分,对同一问题的会商决策必须明确唯一,要避免出现多次“会商”、重复“会商”。

必须坚决执行会商决策。会商制是一种参加人员多、会商内容严肃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经签证确认的会商决策和会商纪要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会商决策一旦形成,结算审核人员就一定坚决执行。从而避免争议升级,也可以规避审核人员的执业风险。

会商纪要语言必须简洁、朴实、通俗易懂。

会商纪要是会商过程的详实记录,同时也是争议决策形成的唯一依据。因为最终进行争议协商和决策的争议各方人员并不一定都是专业的造价人员,所以要求会商纪要语言必须简洁、朴实、通俗易懂。

通过上述论述“会商制”确实是合理高效解决结算争议问题的有效方法。同时若加以引申,我们可以研究在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各个阶段运用“会商制”解决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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